(2017)川0903执954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954号之九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李欣,女,汉族,住大英县蓬莱镇芭郎村2社*号。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现因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其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