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柳某某与被执行人夏县胡张乡西下冯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某,夏县胡张乡西下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保29号申请执行人柳某某,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县胡张乡西下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村委会主任。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86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柳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夏县胡张乡西下冯村民委员会在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张支行账户的42800元,本案保全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86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卓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