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新荣、李家福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新荣,李家福,王正喜,吴耀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新荣,女,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家福(系周新荣丈夫),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正喜,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耀荣(系王正喜妻子),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万晨,潢川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新荣、李家福因与被上诉人王正喜、吴耀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6民初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新荣,被上诉人王正喜、吴耀荣的委托代理人万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周新荣、李家福申请缓交诉讼费至二审结案前,现经书面通知周新荣、李家福催交二审诉讼费,其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新荣、李家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立新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