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6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润芬与道日诺、苏雅拉图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润芬,道日诺,苏雅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冯润芬,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道日诺,女,1967年3月3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苏雅拉图,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新左旗乌兰牧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润芬与被执行人道日诺、苏雅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6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道日诺、苏雅拉图偿还借款及利息123074.63元,案件受理费1310.4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苏雅拉图的工资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124385.05元及执行费1766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6民初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