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796号原告潘某,女,生于1992年2月20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地址:黄梅县,被告王某,男,生于1993年2月26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地址:黄梅县,本院在审理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邓飞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国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