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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立松、杨洪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松,杨洪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655号申请执行人:孙立松,男,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杨洪新,男,住衡水市。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数额12.5万元,要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杨洪新的银行存款12.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执行员  刘明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