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5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姗姗与李国峰、王万祥附带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姗姗,李国峰,王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5执70号申请执行人杨姗姗,女。被执行人李国峰,男。被执行人王万祥,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肇事[(2016)甘10刑终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0刑终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关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