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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辖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泰兴市优买盛百货超市与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泰兴市优买盛百货超市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辖终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118号19层1901室。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兴市优买盛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新街镇人民路**号。经营者:蒋卫萍,女,198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上诉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兴市优买盛百货超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3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符合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条的前提,而应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被告的上诉人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故请求二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原审法院根据泰兴市优买盛百货超市主张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对本案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作为收货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未明确具体理由,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有效等属于案件实体问题,在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阶段并不涉及。故上诉人所称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吴 玫审判员 丁万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泓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