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4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维江与王云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维江,王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4192号申请执行人黄维江,男,195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王云虎,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黄维江与被执行人王云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澄长商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王云虎应赔偿黄维江人民币289629.76元,并负担诉讼费3632.3元。因被执行人王云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维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被执行人王云虎处执行到位执行款20000元,并于2017年1月23日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黄维江,余款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云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云虎有位于江阴市祝塘镇永昌村亮彩里3号农村宅基地性质的房产,面积217.08平方米,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云虎采取了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王云虎患有右足背动脉闭塞症、左胫后动脉及腓动脉闭塞症,江阴市拘留所于同日向本院出具了对被执行人王云虎不予收押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云虎住所进行了搜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黄维江,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云虎其他财产线索,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云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云虎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云虎虽有农村宅基地性质的房产,但按现行法律规定,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王云虎采取了拘留措施,因其患有不宜拘留的疾病,江阴市拘留所对被执行人王云虎不予收押,本院对依法被执行人王云虎住所进行了搜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王云虎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黄维江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云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长商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云虎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黄维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海强执行员 金建东执行员 夏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玲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