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兴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兴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406号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3565184K),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山家园内。法定代表人:曹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河贤,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刘兴容,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兴容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守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茗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