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民,葛占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188号原告:王绍民,男,1950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81950********,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土城子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桥,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占春,男,1956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91956********,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三座店乡喇嘛沟村*组。原告王绍民与被告葛占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绍民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王绍民承担。审判员 孔 维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萨日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