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青岛渤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渤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桂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831号原告青岛渤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城阳区流亭街道渤海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47235625F。法定代表人马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系原告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周桂香,身份信息不详,住青岛市城阳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渤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渤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承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