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雪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雪峰,常美清,王忠健,王冬梅,长春伊林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长春一汽四环东奥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22民初1439号原告: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农安县法定代表人:王力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疆,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承,职员被告:金雪峰,男,1963年11月8月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告:常美清,女,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系金雪峰妻子,缺席)被告:王忠健,男,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告:王冬梅,女,1963年1月30日生,汉族,王忠健配偶,现住长春市。(系王忠健妻子,缺席)被告:长春伊林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缺席)地址: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常美清,经理被告:长春一汽四环东奥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缺席)地址: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忠健,经理原告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银村镇银行”)与被告金雪峰、常美清、王忠健、王冬梅、长春伊林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林汽车公司”)、长春一汽四环东奥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奥汽车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银村镇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疆,被告金雪峰、王忠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美清、王冬梅、伊林汽车公司、东奥汽车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银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金雪峰解除借款合同;2、要求被告金雪峰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3、要求被告常美清、王忠健、王冬梅对金雪峰的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要求被告伊林汽车公司、东奥汽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29日,被告金雪峰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委托支付协议》一份,被告王忠建、王冬梅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常美清出具了《家庭财产共有人还款承诺书》,被告伊林汽车公司、东奥汽车公司出具了《股东会决议》合同约定被告金雪峰向原告申请循环借款10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配件,借款支付给傅金友汽配冲压加工的财务人员朱玉清账户中,被告常美清、王忠健、王冬梅为被告金雪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伊林汽车公司、东奥汽车公司以本公司全部经营收入及全部资产为被告金雪峰借款提供连带清偿责任;借款授信期限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年利率8.4%。如被告金雪峰未按约定支付本息或未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被告常美清、王忠健、王冬梅、伊林汽车公司、东奥汽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将100万元支付给被告金雪峰指定的朱玉清的账户中,用于支付汽车配件价款。贷款期间,被告金雪峰违反合同第4.2、4.3、5.2、7.1之规定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截止2017年3月27日拖欠利息13701.21元。借款到期后,金雪峰未偿还贷款本息,故诉至来院。金雪峰辩称:2016年9月中旬王忠健说商会找我有事,王忠健欠北银利息还不上了,经过商会决定和刘宏承说让我贷款100万,替王忠健还50万,我手里实际是剩下9000多元。我每个月都追王忠健还款。欠息我不清楚,我替王忠健还了2个月的利息。我是贷款人,但是实际上我并没有花着这个钱,我建议协商解决。所有的事情我全不知情,我是以朋友的角度解决王忠健的实际困难,但是我又成为了受害者。王忠健辩称:金雪峰所述属实,100万贷款我使用了,没有偿还利息也属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金雪峰夫妻双方签属的个人贷款申请表一份、金雪峰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一份;2、常美清签署的夫妻共同还款协议、王忠健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保证合同一份、贷款借款凭证、委托支付协议、借款人家庭共有人还款承诺书、2016年9月23日签订的东奥汽车公司股东会决议。因被告金雪峰、王忠健均无异议,被告常美清、王冬梅、伊林汽车公司、东奥汽车公司未出庭质证,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9日,北银村镇银行与被告金雪峰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流动资金循环借款100万元利率为8.4%,借款授信期限12个月,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同时签订委托支付协议,金雪峰将在北银村镇银行借款100万元转移支付给朱玉清名下×××银行账户内。在签订借款合同当日,又与王忠健、王冬梅签订连带保证合同。伊林汽车公司、东奥汽车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北银村镇银行于2016年9月29日将金雪峰贷款100万元直接打入朱玉清银行卡内。借款期间,金雪峰没有按约定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北银村镇银行与被告金雪峰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借款期间,金雪峰没有按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金雪峰的借款合同和承担给付本息的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常美清、王忠健、王冬梅、被告伊林汽车公司、东奥汽车公司对金雪峰偿还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金雪峰还款付息,要求被告常美清、王忠健、王冬梅对金雪峰偿还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被告伊林汽车公司、东奥汽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二款、第九十四条三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雪峰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金雪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合同约定月利率8.4%计算,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常美清、王忠健、王冬梅对金雪峰偿还的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长春伊林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长春一汽四环东奥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雪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明江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人民陪审员 孙方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龙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