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甘俊秀、张修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俊秀,张修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甘俊秀,女,194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张修春,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甘俊秀与被执行人张修春民间借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修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修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借款3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金1244元(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4日始至2017年7月19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案执行费370元,以上款项共计32914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修春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款人民币3291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振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