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民初5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5486号原告杨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湘宁人民陪审员  陶术光人民陪审员  楊 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晗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