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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栗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刑初183号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栗某某,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高密市。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慧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栗某某驾驶鲁V×××××号牌小型轿车沿高密市柴沟镇东马旺村东出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栗瑞国家门前,与行人邱淑仁发生交通事故,致邱淑仁当场死亡,被告人栗某某肇事后逃逸。经对事故责任查证后认定,被告人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栗祥余、王某、栗祥林、马某证言,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事件单,高密市中医院派车单,手机通话详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高密市公安局鉴定文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密市柴沟镇东马旺村委会证明,赔偿协议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害人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自首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明海人民陪审员  葛文森人民陪审员  郑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