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00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赵某,男,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2011年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罪于2012年12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26日被羁押,同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赵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尾随他人伺机扒窃作案,当日16时55分许,赵某尾随被害人梁某至医院西药房取药窗口后,将手伸进梁某随身所背的挎包(包里有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港币2000元及手机一部等物品)准备扒窃财物时,因梁某发现并抓住其手臂并呼救,闻讯赶到的巡逻人员将赵某抓获。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累犯的从重情节,未遂、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