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874韩奇与盐城市亭湖区金滩海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奇,盐城市亭湖区金滩海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28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奇,男,1945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金滩海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中路港小街。法定代表人:朱礼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明,盐城市亭湖区黄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韩奇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金滩海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民初6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知晓案涉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在协商不成时,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上诉人韩奇遂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上诉人韩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浩审判员 时 云审判员 葛存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本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