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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亚军诉被告马全山劳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军,马全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103号原告:王亚军,男,1978年5月5日生,汉族。被告:马全山,男,1993年6月12日生,东乡族。原告王亚军与被告马全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王亚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军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王亚军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贺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隆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