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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守训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1516号原告:张守训,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东,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住所地范县新区十字坡大道路东。负责人:王玉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耀,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守训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训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守训负担。审判员  马文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