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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桂华与刘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华,刘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261号原告李桂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刘洋,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华与被告刘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邵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