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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恢1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秀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仁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1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秀玲,女,195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仁英,女,195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李秀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仁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汝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李仁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市支行的存款11248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李仁英之夫赵军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市支行的存款18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学彬执行员  常占伟执行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