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开平、唐忠万没收涉案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平,唐忠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877号移送机关:什邡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开平,男,生于1968年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被执行人:唐忠万,男,生于1966年3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什邡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涉财产刑部分于2017年6月26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份执行的若干规定》笫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黑色三星触屏手机一部)予以拍卖或变卖;美元式纸张34张(其中100元面值的28张、1元面值的6张)予以没收入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宿焕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