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21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西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某,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2619号原告:西某。身份证号:XX被告:林某。身份证号:XX。原告西某诉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西某妻子郭业英于2015年7月25日从绥中县万家信用社贷款180000元,原告西某为该贷款进行担保。该笔贷款原告说是被告林某所用,被告林某于2015年7月27日给西某打欠条一张。因被告林某与原告西某不存在借贷关系,且郭业英没有偿还该笔贷款,未取得向被告林某的追偿权,故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