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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德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息方、袁菊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丹徒区德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息方,袁菊美,丹阳红日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097号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德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三山城南人家11幢39号。法定代表人:徐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成、陈宾,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息方,男,汉族,1964年7月4日生,住丹阳市。被申请人:袁菊美,女,汉族,1962年1月21日生,住丹阳市。被申请人:丹阳红日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前庄村。法定代表人:陈息方,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德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息方、袁菊美、丹阳红日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德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息方、袁菊美、丹阳红日肥业有限公司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陈息方、袁菊美、丹阳红日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凌鸿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艾立奎书 记 员 季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