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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红新与石家庄市鹿泉区商务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新,石家庄市鹿泉区商务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2685号原告孙红新,男,1971年6月23日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商务局。法定代表人张英安职务:局长。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向阳大街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新与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商务局劳动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红新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商务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顺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秀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