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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梅然与林明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梅然,林明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208号原告:徐梅然,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斌斌,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明振,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徐梅然与被告林明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徐梅然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现已和解完毕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梅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