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梅然与林明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梅然,林明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208号原告:徐梅然,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斌斌,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明振,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徐梅然与被告林明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徐梅然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现已和解完毕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梅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