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何剑君与陆雅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剑君,陆雅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868号原告:何剑君,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鹏,广东滃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雅仪,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何剑君与被告陆雅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何剑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剑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何剑君负担。审判员 何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