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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塔城市永鑫商贸有限公司额敏分公司、塔城市永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塔城市永鑫商贸有限公司额敏分公司,塔城市永鑫商贸有限公司,周建磊,韩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331号原告: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下沟村北。法定代表人:邓顺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卿,河南企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塔城市永鑫商贸有限公司额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郊区乡北郊村23号。负责人:周建磊。被告:塔城市永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喀拉哈巴克乡先锋村。法定代表人:周建学,经理。被告:周建磊,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塔城市。被告:韩蕾,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红公司)与被告塔城市永鑫商贸有限公司额敏分公司(以下简称永鑫公司额敏分公司)、塔城市永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鑫公司)、周建磊、韩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阳红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永鑫公司额敏分公司、永鑫公司、周建磊、韩蕾的起诉。本院认为,向阳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80元、减半收取5240元,由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伟国审 判 员  杨 峥人民陪审员  索思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团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