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7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7265邵寿巧与吴江百度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寿巧,吴江百度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7265号申请执行人邵寿巧,男,195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吴江百度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二环路北侧(红洲村)。法定代表人朱小钦,执行董事。原告邵寿巧与被告吴江百度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96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吴江百度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邵寿巧借款本金185万元并同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85万元,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12%计算),给付方式:于2016年8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二、原告邵寿巧就2014年4月30日苏州市吴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书所载明的抵押物(现尚存)的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24元由被告吴江百度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负担,于2016年8月1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告吴江百度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邵寿巧于2016年09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62724.00元,执行费5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器设备,后本院依法对上述机器设备进行拍卖,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113万元进行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法院作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法院作执行程序终结处理,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960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