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柯清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柯清莺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374号罪犯柯清莺,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仙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清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莆田市公安局扣押的伪劣卷烟17894.3条,予以没收;扣押的闽B×××××号面包车、闽B×××××号商务车、闽B×××××号货车、闽E×××××号货车、闽E×××××号货车各一部,以及移交给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的行驶证三本、被告人的手机共八部、小灵通一部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94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5月22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8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柯清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柯清莺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4569.36元,其中于第一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9569.36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柯清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柯清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柯清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清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超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