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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某某被申请人周某某张某某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某某,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财保12号申请人郑某某,男,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委托代理人陈勇昌,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周某某,男,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被申请人张某某,女,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申请人郑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某某、张某某价值1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郑某某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某某、张某某价值1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郑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建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