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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韩笙、山东省对外建筑工程总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笙,山东省对外建筑工程总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韩笙,男,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山东省对外建筑工程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笙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对外建筑工程总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合同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韩笙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0212执47号的执行。2017年7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费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省对外建筑工程总公司青岛分公司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