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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任广、周优等与台州市黄岩莱茵塑模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广,周优,台州市黄岩莱茵塑模有限公司,颜贤彬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662号原告:任广,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周优,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艳霞,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黄岩莱茵塑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59289895XR,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高洋村。法定代表人:颜贤彬。被告:颜贤彬,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任广、周优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莱茵塑模有限公司、颜贤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广、周优于同年7月19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广、周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任广、周优负担。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丁俊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