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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文彬与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彬,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郭文彬被执行人: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郭文彬与被执行人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冀0822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文彬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2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志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