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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雪年与满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年,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年,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满强,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李雪年与被执行人满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2006)船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满强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李雪年人民币9300元;驳回原告李雪年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雪年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巳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恢10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一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