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与被告靳耀女付瑞成付柳宽李瑞玲付之云吴亮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李瑞玲,付柳宽,付瑞成,靳耀,吴亮琴,付之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987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主要负责人张杰,系该支行行长。被告李瑞玲,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碛塄乡。被告付柳宽,男,,1962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墙头乡。被告付瑞成,男,1989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墙头乡。被告靳耀女,女,1966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墙头乡。被告吴亮琴,女,1987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清水乡。被告付之云,男,1982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与被告靳耀女,付瑞成,付柳宽,李瑞玲,付之云,吴亮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瑞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