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海龙、冯志霞与马建忠、张建国、杨淑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龙,冯志霞,马建忠,张建国,杨淑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龙,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医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志霞(王海龙妻子),女,1977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医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建忠,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国,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淑娥(张建国妻子),女,1964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上诉人王海龙、冯志霞因与被上诉人马建忠、张建国、杨淑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海龙、冯志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海龙、冯志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王海龙、冯志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边晓飞审判员 陈宏武审判员 李建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豆豆附: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