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罚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683执罚69号被罚款人:赵高峰,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龙与被执行人赵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高峰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赵高峰罚款500元,限在2017年7月24日前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