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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羽与马风成、衡水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羽,马风成,衡水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438号申请人:张羽,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马风成,男,1994年7月2日出生,住宁城县。被申请人:衡水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北大街699号2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0929824856。负责人:王国恩,职务: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永兴路6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984400129。负责人:王涛,职务:经理。申请人张羽与被申请人马风成、衡水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羽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风成驾驶的冀T897**号大型汽车予以保全扣押。担保人张舰芳以其所有的冀RF1T**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马风成驾驶的冀T897**号大型汽车一辆及其行驶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