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执3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姚家美、李均禄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家美,李均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3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家美,女,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阳朔县。被执行人李均禄,男,1981年5月4日生,汉族,住阳朔县。申请执行人姚家美与被执行人李均禄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姚家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撤回(2017)桂0321执31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成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