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与彭海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彭海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7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16019027-X。负责人:程学文,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雷、陈美志,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彭海波,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县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与被告彭海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