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6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国武与张伟、李学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武,张伟,李学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725号原告:张国武,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刚,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81年9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李学刚,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22号。主要负责人:温宝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科文,男,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对原告张国武与被告李学刚、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4页第3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应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审判员 于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