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6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平邑县亚玉石业有限公司、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亚玉石业有限公司,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亚玉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平邑县亚玉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该案的执行依据(2016)鲁1326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平邑县亚玉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予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池成湖审判员 廉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