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建新、嘉兴新煜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建新,嘉兴新煜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破申3号申请人:金建新,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代理人:王骅,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嘉兴新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宣德路125、127号。法定代表人:颜宇新,执行董事。2017年6月27日,申请人金建新以被申请人嘉兴新煜建设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嘉兴新煜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7月6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嘉兴新煜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2日,股东为颜宇新和夏景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728万元,住所地在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宣德路125、127号。被申���人的债权人已向本院提出多起诉讼,且被申请人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债务金额已达7319587.76元(含对申请人债务111811.83元),而被申请人的财产处置后可供债权人分配的款项仅为363959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经过本院强制执行后,其财产已不能清偿所有到期债务,而且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故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受理。被申请人为企业法人,具有相应的破产主体资格,而被申请人的住所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金建新对嘉兴新煜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汤良飞审判员 裘竹君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