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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如涛犯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如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125号被执行人:王如涛,男,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王如涛犯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4月6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4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4月至7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如涛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明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