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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龙在海与胡文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在海,胡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财保41号申请人:龙在海,男,汉族,1985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胡文平,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龙在海与被申请人胡文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龙在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胡文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城中路的房屋。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在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