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伍文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文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1刑初47号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文博,男,1989年7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吉林省洮南市团结街九委。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刑检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文博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文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伍文博结识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干部驾校的工作人员崔怀群,伍文博谎称自己认识吉林省洮南市兴达驾校的领导,无需考生参加考试,保证三个月办理下来驾驶证,崔怀群信以为真。2015年1月26日在老干部驾校内伍文博于崔怀群签订“办理驾驶证协议”,商定每名学员办理驾驶证的费用为10000元(人民币,下同),先交6000元,下证后补交4000元,三个月下证。伍文博收取崔怀群18000元,即三名学员办证的先期费用。2015年3月11日在长春市朝阳区西康胡同548-2号2门204室伍文博住处内,伍文博再次收取崔怀群24000元,即四名学员办证的先期费用。后赃款全部被伍文博挥霍。2017年1月7日伍文博向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2017年7月6日,被告人伍文博家属代伍文博与被害人崔怀群达成还款协议,首付30000元,尚欠15000元四个月内偿还,被害人崔怀群对伍文博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文博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办理驾驶证协议、收条、户籍信息;证人刘利军、刘昱琳、伍维范、周德伟证言;被害人崔怀群陈述;被告人伍文博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文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文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文博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伍文博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文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玉洲代理审判员 杨海蛟人民陪审员 苏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中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