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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彦林与朱万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林,朱万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911号原告:张彦林,现住镇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德义,镇赉县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万双,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林与被告朱万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彦 葆审 判 员 ��春华人民陪审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春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