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彦林与朱万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林,朱万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911号原告:张彦林,现住镇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德义,镇赉县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万双,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林与被告朱万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彦 葆审 判 员 ��春华人民陪审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春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