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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1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益廷、王秀英与王素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特别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益廷,王秀英,王素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01民特47号申请人:王益廷,男,1957年出生,住上海市。申请人:王秀英,女,1955年出生,住上海普陀区。被申请人:王素英,女,1950年出生,现下落不明。2017年6月28日,本院收到申请人王益廷、王秀英的申请书,申请人诉称其姐姐王素英1966年6月27日响应国家政策,由上海徐汇区徐镇街道办派到新疆兵团农八师22团农场支援边疆建设,1967年回上海探亲一次,1968年离开驻地连队,与单位和家人失去联系,从此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期间,王素英的父母均已死亡。特申请法院宣告王素英死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法确定王素英从上海徐汇区徐镇街道办事处来疆后的户籍迁入情况,即无法确定下落不明人王素英失踪时的住所地,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益廷、王秀英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伟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宁宁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